查看原文
其他

学习手账 | 票据纠纷处理要点

李浩冉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4-01-03

4月7日,在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公益大讲堂”中,王乔律师就“票据法律风险防范及实务解析”话题的相关内容进行分享。随着票据的运用运用越来越广泛,票据当事人由于不具备票据相关法律知识或操作不规范,在票据流通使用中存在很大的票据风险。王乔律师通过票据法等法律及实践经验,并结合相关案例,对票据使用中存在的重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使青年律师了解到如何针对风险作出有效防控,以及在票据诉讼中应当掌握的关键问题。了解票据法律风险必须认识票据。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在经济活动中,票据主要包括信用、支付、结算、融资四种功能。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在创设、转让、解除的过程中基于票据可发生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四类法律行为。我国票据业务的规模日益扩大,随之而来票据纠纷逐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显示,票据纠纷共有13个案由,其中,票据追索权纠纷是票据纠纷的第一大案由,是票据纠纷案件中的重头戏,汇票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在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占比最重。律师在面对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时,应当从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管辖规定、请求权基础和追索权行使条件五个要点出发。票据追索权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合法票据权利人,即持票人。票据追索权之诉的被告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请求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自汇票金额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追索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事项一是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二是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如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应留存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三是持票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否则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四是持票人应关注票据记载事项的完整性,避免出现由于自身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情形。票据追索时应当及时收集以下关键证据:找出取得票据时的依据;在票据系统中检查票据状态,留存截图;向票据承兑人发出函件,要求其付款;及时向前手背书人,承兑人发起追索,注意法定时效;保留发起追索时相应操作的截图证明。综上,作为律师在经手票据纠纷诉讼时,应当熟悉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根本原理与专业知识,系统掌握票据法相关领域的根本范畴、法律规定与法律程序,提升自身专业理论研究能力和一定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


—— END——


作者/ 李浩冉

添加客服小信微信Justin-0705,解锁更多~干货知识、互动交流、活动信息

微博:@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官网:www.yjxlawyer.com
今日头条: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视频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本平台的文章仅供交流之用,不代表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观点或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若需要专业法律咨询或分析,请直接与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联系。转载事宜请发送信息至后台获取授权,须注明来源及出处。
—— 推荐阅读 ——

——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